西青教发[2007]14号
关于转发《天津市中小学校学生心理咨询室
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街(镇)教委办、中小学校:
在中小学校,对少数存在心理问题或出现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给予科学的心理咨询与辅导是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和心理障碍,更好地适应环境,促进个性发展,提高心理健康水平,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并规范学校学生心理咨询室,能有效地帮助教师作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现将《天津市中小学校学生心理咨询室建设基本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2007年4月30日
主题词:转发 中小学 心理咨询室建设 通知
抄送:各街(镇)教委、中小学校 (共印80 份)
天津市西青区教育局 2007年4月30日印发
学校学生心理咨询室是为学生提供心理服务的固定场所,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渠道。在认真总结学校已有学生心理咨询室建设和使用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当前中小学生的实际需要和学校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现状及发展需要,现就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学生心理咨询室建设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一、目标任务
按照教育部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要求到2009年全市中小学校(不含农村中心小学以下的办学点〉都要建立学生心理咨询室。在所有高中学校已经建立学生心理咨询室的基础上,2007年全市要有70%的初中学校建立学生心理咨询室;2008年所有初中学校都要建立学生心理咨询室,同时要有60%的小学建立学生心理咨询室;2009年全市所有中小学都要建成学生心理咨询室。
二、功能作用
学校学生心理咨询室要在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1.对个别存在心理问题或出现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认真、耐心、科学的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学生解除心理障碍;对于极个别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能够及时识别并要向家长或监护人提出建议,将其转介到医学心理诊治部门。
2.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的团体心理辅导活动及心理训练等。
3.指导教师和家长正确认识学生的心理特点,向他们提供科学的教育方法。
三、人员组成
根据需要,我市中小学每学校至少应有1-2名心理咨询教师。
从事学生心理咨询的教师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获得由市教委颁发的“天津市中小学心理咨询教师资格证书”。
四、设施设备
1.学校学生心理咨询室应独立设室,相对固定;地点应选在安静和方便学生的位置,尽量远离教学区和办公区;名称的选择应亲切、生动、贴近学生心理并易于学生接受,如知心屋、心语室、谈心室等。
2.学校学生心理咨询室环境布置应有利于调节学生心理,房间布置应以简洁、温馨、舒适、安全、符合不同阶段学生特点为原则。
3.学校学生心理咨询室应配置必要的设备和办公用具,如办公桌椅、资料柜、心理图书资料、电话、计算机、常用心理调查问卷等。
有条件的学校可在心理咨询室中开设心理活动区和阅览区,也可单独建室。开设心理活动区,主要是为学生进行各种团体辅导活动提供场所,同时为学生进行心理训练提供条件。心理活动区应根据需要配置一些必要的设备,如活动道具、音响、座椅等。开设阅览区主要是为学生学习心理健康方面的理论和知识提供方便,阅览区应配置书柜、阅览架、桌椅和心理方面的图书、报刊和杂志等。
五、使用要求
要加强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心理咨询室在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方面的作用。
1.咨询室应定期开放,一般每周不少于5小时,开放时间应符合学生需求,并必须有咨询教师值班。
2.咨询教师应以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热情耐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对学生予以认真细致的心理咨询和辅导,同时要严格为学生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其他人透露求助学生的各种隐私和咨询记录等。
3.在咨询过程中,教师要密切关注求助学生的情绪,如遇特殊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校领导和有关方面人士汇报。
4.在对学生进行心理咨询的过程中,要谨慎使用心理测试量表或其他测试手段,不能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试,禁止使用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仪器。